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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津市“爛尾樓”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30 17:28     來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體: 】     打印本頁

信息索引號 1408810058/2022-01018 發布時間 2022-12-30
發布機構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號 河政辦發〔2022〕41號
主題詞 城鄉建設 體裁 河政辦發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河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河津市“爛尾樓”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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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津市“爛尾樓”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防止建設項目逾期竣工,維護城市市容環境,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建筑法》、《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運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爛尾樓”項目,是指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商業、辦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施工許可并進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設,連續停工一年以上未續建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 項目監管措施

  第三條  商品房用地競買的開發企業資金來源由由開發企業依據出讓文案要求,如實提供,作為競買資格確認的依據。

  參與商品住房用地競買的開發企業必須使用合規自有資金。購地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金融機構各類融資資金,不得使用房地產產業鏈上下游關聯企業借款或預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借款,不得使用參與競買企業控制的非房地產企業融資。

  經審核,存在使用非自有資金競買商品住房用地的,取消競得資格,已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根據土地、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工程建設。不得隨意變更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五條  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其附圖,結合現行規范、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許可、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工程建設;

  監理單位應按照施工許可、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實時監督施工質量和建設工期,對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項目,要及時報告住建局。

  第六條  行政審批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建立“一項目一檔案”管理臺賬,自項目開工至竣工依照各自職責對工程建設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行政審批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必須確定項目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條  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必須做到“五證齊全”。按規定公示《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九條  住建局應嚴格執行《運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應全部直接存入專用監管賬戶進行監管,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

  住建局每月要與監管銀行對賬不少于一次,發現開發企業違規挪用重點監管資金的,應當立即停止撥付并依法查處。

  商業銀行違反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經住建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監管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條  房地產項目監管資金撥付:

 ?。ㄒ唬┦┕みM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ǘ┦┕みM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ㄈ┦┕みM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ㄋ模┦┕みM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ㄎ澹╉椖炕窘ǔ?,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庙椖烤C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ㄆ撸┩瓿刹粍赢a首次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第十一條  其他建設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由住建局、建設單位、銀行簽訂建設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設立建設資金監管賬戶。

  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不低于項目預算清冊的30%計算,全額存入監管賬戶。

  建設資金的使用:建設單位完成項目投資額的65%,經住建局同意后可以使用建設資金的10%;完成項目投資額的85%,使用10%;項目經竣工驗收備案后,解除建設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確定的施工進度和竣工日期進行施工,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及時組織五方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未組織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市住建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章 “爛尾樓”整治措施

  第十三條  住建局、自然資源局根據各自職能對確定為“爛尾樓”的項目,建立臺賬,研判成因,根據實際情況,“一樓一策”制定具體整治措施。

  第十四條  符合房地產項目國家金融扶持政策,開發企業有能力續建的,住建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爛尾樓”項目的主體結構進行檢測和房屋安全鑒定,符合現行規劃要求且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規范的,開發建設單位重新申請后方可繼續施工。開發企業應制定續建方案,承諾竣工時限。

  對建設單位無力開發建設但有開發價值的“爛尾樓”項目,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在做好債權債務清算評估的基礎上對建設單位進行破產,由自然資源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重新進行土地招拍掛,確定新的權屬單位或承接企業,引進新的市場主體完成續建。

  第十五條  對不涉及拆遷安置的項目,嚴重影響城市景觀,不符合現行規劃、建筑安全或市場需求的爛尾工程,無法完善相關建設手續的,對項目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六條  有能力續建或者承接“爛尾樓”項目的建設單位,住建局在項目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資金進行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行為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予以懲戒。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測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因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規范影響房屋交付的,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因挪用、抽逃建設資金導致項目無法建設形成“爛尾”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形致使建設項目形成“爛尾”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掃描件: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津市“爛尾樓”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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