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津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30 17:29 來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信息索引號 | 1408810058/2022-01020 | 發布時間 | 2022-12-30 | ||
發布機構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號 | 河政辦發〔2022〕40號 | ||
主題詞 | 城鄉建設 | 體裁 | 河政辦發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河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河津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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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統籌規劃建設、申請、審核、登記、輪候程序,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退出、監督與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配租與退出、監督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出租,滿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所稱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學校畢業或者部隊復退不滿5年,具有就業地戶籍且無住房的從業人員。
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1年以上并繳納社會保險,無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具有本市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就業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退出,應當遵循申請條件公開,審核程序透明,輪候規則公正,配租結果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統籌規劃建設、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負責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情況核實和配租保障資格初審工作。
市住建局受理街道辦事處上報資料后,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市民政局局負責以聯合辦公等形式組織公安、人社、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局、金融等部門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市自然資源局編制住房年度用地計劃時,不予單列,在出具新建商品房項目規劃條件,簽約用地合同中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率。
第二章 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方式
?。ㄒ唬┦腥嗣裾顿Y組織建設;
?。ǘC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ㄈ┱徺I或租賃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存量房;
?。ㄋ模┥鐣栀浕蚱渌戏ㄇ阔@取的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住房;
?。ㄎ澹└鞣康禺a開發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讓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刭徠胀ㄉ唐纷》拷ㄔO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筑面積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價回購。建設成本價由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后,住建局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該項目用地合同約定條款,對配建的公租房建設成本進行認定,由住建局以成本價回購,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按建筑面積配建不低于10%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按照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回購。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備案,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后,市住建局按十五年分期支付公共租賃住房回購款。
第九條 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并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該項目住房平均銷售價格向住建局繳納應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面積部分的建設資金。
平均銷售價格按照每次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所有房地產項目所在區域相近或相類似項目中間標準層銷售價格的平均價格為基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收取。項目辦理預售許可時,按照該項目確定的中間標準層平均銷售價格采取多退少補的方式收取配建資金。
配建資金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一次性繳清。行政審批局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需查驗配建資金繳納票據,未繳清的,一律不得辦理施工許可。
公共租賃住房配建資金按照非稅收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統籌用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實物公租房、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及公共租賃住房維修、更新、改造。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制新建住房項目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明確公租房配建比例,并在土地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面積按照土地出讓條件中容積率確定。
第十一條 配建公租房應當布局合理,方便共享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及物業服務。不得在配建公租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 配建公租房應按整幢或整單元的方式集中建設,不足整單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第十三條 配建公租房應與所建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在首期完成配建任務。
未按要求規劃設計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配建公租房建筑設計應當納入項目整體規劃設計中統籌考慮,在建筑材料、外形、風格、色彩方面與項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總體和諧,并滿足配建公租房對采光、隔音、通風的要求,日照、電梯配比等不得低于項目同期同類商品住房的建設標準。
第十五條 公租房合同中明確下列之一作為公租房建設標準:
?。ㄒ唬┟鞣拷环?。按照現行普通商品房毛坯房交房標準執行。
?。ǘ┚b房交房。室內普通瓷磚地面;內墻仿瓷涂料;室內安裝木質門;衛生間、廚房普通瓷磚墻面;入戶安裝普通防盜門;安裝普通生活潔具;水、電、暖、氣四表出戶,分戶計量。
第十六條 在商品房項目達到預售條件后,市住建局與項目開發單位簽訂公租房回購合同。合同中就應明確以下內容:配建比例,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區間及占比,規劃布局,配建方式,裝修標準,面積補差,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其他應該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配建公租房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移交:
?。ㄒ唬┩瓿山ㄔO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ǘ┤〉梅课菝娣e實測報告;
?。ㄈ┻_到配建協議約定條件及履行情況驗收。
第十八條 稅費繳納及產權辦理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或者減免。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后產權歸政府所有,產權證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
第三章 資格審查與登記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為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非戶主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到所在社區居委會領取、填寫《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表》,由戶主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證件與資料原件、復印件。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或通過改建、購買、租賃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可優先用于本單位職工,其認定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報住建局、民政局局核定后,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證件與資料:
?。ㄒ唬豆沧赓U住房配租申請表》;
?。ǘ艨诒?、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員身份證、居(暫)住證;
?。ㄈ┥暾埲嘶橐銮闆r證明材料;
?。ㄋ模┘彝ナ杖肭闆r證明材料;
?。ㄎ澹┘彝ヘ敭a情況證明材料;
?。┘彝プ》壳闆r證明材料;
?。ㄆ撸┩鈦韯展と藛T應當提交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憑證等材料;
?。ò耍┥暾埲耸跈鄬徍藱C構查詢、核實、公示其申報信息的授權書;
?。ň牛┦腥嗣裾幎ǖ钠渌C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住建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窗口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事宜。
申請資料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受理時間、受理事項和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基本情況,應當在受理后2日內在受理單位公告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住地社區同時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之后,應當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采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初審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上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并加蓋原件審核章。采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審核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上報市住建局。
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市住建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3日內將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人口等相關證明材料分送市民政局和公安局,并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市民政局應當以聯合辦公等形式會同公安、人社、稅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報稅與完稅)、財產(車輛、市場監督管理局個體登記或者投資辦企業、購買股票、基金、期貨、商業儲金型保險投保及繳費、銀行存款)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公安局應當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市民政局和公安局出具審核意見后,市住建局應當以聯合辦公或者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會同民政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條件進行聯合審查,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住建局牽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復核,復核工作應在公示期滿后10日內完成。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不符合條件的,市住建局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住建局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工作單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情況。
第二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建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九條 市住建局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遵循程序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確定配租順序。
?。ㄒ唬└鶕彝ト丝?、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綜合量化評分確定配租順序,積分相等的可用抽簽方式確定順序;
?。ǘ┎扇‰S機搖號的方法確定配租順序。
第三十條 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輪候。
?。ㄒ唬┬戮蜆I無房職工;
?。ǘ┮M的青年科技人才;
?。ㄈ┪7孔?。
第三十一條 配租對象輪候順序確定后,市住建局應當向媒體公示確定輪候對象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工作單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建局與配租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予以配租。
配租合同應當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房屋概況、租賃期限、房屋面積、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市住建局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修養護、管理、建設投資補助等。
第三十四條 市住建局應當在配租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配租結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電視臺等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應當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收購,收購價款直接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對象自住,不得轉借、轉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損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商業經營或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章 復核與退出
第三十七條 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主動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變化等情況。不按時申報的,責令限期申報,規定期限內仍未申報復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處理。
尚未配租的輪候對象,應當按前款規定申報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不按時申報的,按自動放棄輪候資格處理。
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應當主動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報。
第三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輪候對象的家庭人口、財產、收入和住房變動等動態信息,按要求復核申報事項,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并將復核結果報市住建局。
第三十九條 市住建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并將復核結果在當事人戶口所在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適時作出復核決定。
第四十條 經復核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其人均月收入、財產、住房發生變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住建局會同民政局等相關部門作出終止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決定。
第四十一條 終止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后,承租人應當在2個月內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收取租金。
2個月內退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再延期6個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場標準收取租金。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從次月起按照市場標準的1.2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二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會同民政局等相關部門作出責令退出決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诔凶獾墓沧赓U住房內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的;
?。ǘ┕室鈸p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ㄈ┥米愿淖兣渥夤沧赓U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ㄋ模⒊凶獾墓沧赓U住房轉借、轉租的;
?。ㄎ澹o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o正當理由不按期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后仍不申報的;
?。ㄆ撸┢渌`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市住建局作出責令退出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承租人收到責令退出決定后,必須無條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建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置。處置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 對退出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在退出決定書面通知送達后5日內向作出退出決定的部門申訴,市住建局組織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對申訴事項進行復核,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狀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一經查實,市住建局要會同民政局等相關部門作出收回住房與追交租金決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場標準的2倍追交承租期間的租金,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審核工作,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檔案與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住建局應當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檔案收集、整理、歸檔、保存等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檔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單、租金收交情況及相關文件、報表、圖冊等。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對象檔案包括:申請人收入、財產及住房證明、登記及輪候記錄、配租(續租)合同等。
第四十八條 市住建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請、審核、配租等情況逐項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并根據登記、年度復核、退出等有關情況,及時更新系統有關數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河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掃描件: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津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